道教經書分類法十二類的第二類。《道教義樞·十二部義》載,「神」以不測為義,「符」以符契為名,謂「此靈跡神用無方,利益眾生,信如符契」。故謂:「神符者,即龍章鳳篆之文,靈跡符書之字。」初期的《靈寶五符》及《太上真人靈寶秘文內符》是得「仙」承傳的符契,後來演繹或解說符籙之書皆入此類。
道教經書分類法十二類的第二類。《道教義樞·十二部義》載,「神」以不測為義,「符」以符契為名,謂「此靈跡神用無方,利益眾生,信如符契」。故謂:「神符者,即龍章鳳篆之文,靈跡符書之字。」初期的《靈寶五符》及《太上真人靈寶秘文內符》是得「仙」承傳的符契,後來演繹或解說符籙之書皆入此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