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斗星名。《春秋運斗樞》:「北斗七星,第二璇,第三璣」。《抱朴子內篇•暢玄》:「履略蜿虹,踐跚旋璣」。
分類彙整: 中華道教大辭典
祭祖用屍法
古人祭祀方法的一種。尸,神像也,古者祭祖皆有用尸以依神。以卑幼之人為之,扮象其所祭之神,而祭祀之。後始改用畫像而廢尸。孝古代祭祖,則必用尸之法者,以為孝也。此以周時最重之。周人祭祖,以系為尸,盛服飲食,其父母跪拜供陳,視為祖先所依附者。《禮記•祭法》:「夫祭之道,孫為王父尸,所使為尸者,於父子行也。父北面事之,以明子事父也」。《儀禮•士虞禮》:「祝迎尸」。注:「尸,主也。孝子之祭,不見親之形象,心無所繫,立尸而意主焉」。即以孫之輩,喬扮乃祖形狀名曰尸,高坐堂上,式飲式食,祭之人敬之,而不敢慢!是謂「孝子臨尸而不作」。《白虎通》:「祭祀所以有尸者,鬼神聽之無聲,視之無形,孝子思慕哀傷,無以寫洩,故座尸以食之,毀損其驥,欣然若親之飽,尸醉若神之醉矣」。此種祭祖,重在孝思,蓋即「事死如事生,事亡如事存」之意。
祭鼎儀範
書名。宋道士王光之修。六卷。祭祀九鼎的儀範。已佚。
祭祀用燭
禮俗雜語。祭祀用燭古代已有,惟無今之蠟燭,呼火炬為燭。大燭樹地曰庭燎,以薪葦為中心,灌以脂膏,小燭則以麻蒸為之心。古者祭祀所用之燭曰「明燭」。《周禮•秋官•司煩氏》:「司垣氏掌其祭祁之明燭……以共祭祀之明齊,明燭共明水」。「明燭以照餓陳者,謂祭日之旦,驥陳於堂東,未明,須明燭照之」。謂燭為照明之用,非祭祀之品也。古時祭祀在天未明之時行之,故須用燭。至宋時祭祀,亦於未明時舉行。自南渡以後,白日祭祀,始亦須用燭,有「太常設燭照神前」之語。後乃成俗,祭神必皆用燭。
祭表官
接待司表的仙官。表官分時間由規定的天官擔任,上元(清明過後)是唐天君,中元(中秋過後)是葛天君,下元(十月朝過後)是周天君。
祭祀齋
道教祭禱神靈的一種方法。即指節食齋。《洞玄靈寶太上六齋十直聖紀經》:「昔孔子謂子曰:丘貧唯不飲酒,不茹葷久矣。老子曰:是祭祀之齋也」。參見「節食齋」條。
祭祀教
即指祭祀齋。《洞玄靈寶太上六齋十直聖紀經》:「夫鄙乎祭祀之教,自謂得心齋理,蓋貢高怠慢之夫矣。雖口譚玄寂無解其目,是自矜焉」。參見「祭祀齋」、「節食齋」條。
祭灶日
儀典節日。一般在農曆十二月二十四日。《雜五行書》說灶神名禪,字子郭。或謂顓項氏子為祝融,祀以為灶神。《淮南子》逸篇《萬畢術稱:十二月二十三日夜,家家具酒果飴糖,送灶神上天。置芻豆於灶前,以秣神馬。其置飴糖者,俗意為塞滿口,使之上天不能多言也。
祭煉
齋醮科儀名詞。指法師為亡人超度活動。《道法會元》卷二百一十王玄真篇《丹陽祭煉內旨序》:「夫祭煉者,祭所以祭鬼神,煉所以煉自己也」。既為死者「施食」、「追薦」或「超度」。據稱舉行這種儀式,可使死者免於饑餓,生前的罪過得以寬宥,早升「天界」,脫離「鬼道」。傳說太極仙翁葛玄曾行此法,故又稱「太極祭煉法」。
祭酒
(1)道教所分七品道士之七。祭酒道士,謂己塵凡,救度危苦(見《道門通教必用集》卷一引《出家因緣經》)。
(2)酹酒祭神。《儀禮•鄉飲酒禮》:「坐撓手,遂祭酒」。昔饗宴酬酒祭神必由尊者或老者一人舉酒祭地,遂謂位尊者或年長者為祭酒。《史記•荀卿傳》:「齊襄王時,而荀卿最為老師。齊尚修列大夫之缺,而苟卿三為祭酒焉」。
(3)職官名。《太清玉册》卷三:「周成王時,以彤伯為祭酒,以主親屬;後宣王時,大祀南郊,以仲山甫為祭酒,以主祀事之禮,以統道教。此道士有祭酒之職自此始」。漢平帝時,置六經祭酒,秩上卿,後置博氏祭酒,為五經博士之首。晉初改為國子祭酒,隨唐以後改稱國子監祭酒,為國子監之主管官,至清末廢。參閱《歷代職官表》卷三十四《國子監》。
(4)早期五斗米道職稱。《三國志。魏•張魯傳》:「以鬼道救民,自號師君。其來學道者,初皆名鬼卒,受本道已信,號祭酒」。四川洪雅縣《張普碑》又名「米巫祭酒碑」(見《三巴金石苑》)。
(5)道官名。原為古代饗宴時酹酒祭神之長者。後為學官名。張角創太平道時,以「方」治道徒。每方置一渠帥掌管,命名曰:「祭酒」。後亦以泛稱年長者或位尊者。